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今天简爱小编与你一起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具体内容。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该条文的意思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不能直接判决,这是离婚案件的性质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法院调解后,如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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