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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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损害赔偿,今天简爱小编与你一起解读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一、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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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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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00:10:06

确实不错,挽回了不少濒临离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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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02:05:49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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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3:05:03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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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已有3条评论)